中新网香港12月1日电 (曹旭帆)近日,DHL快递在香港举行了中亚枢纽扩建投运仪式。这个全球领先的物流服务商对中亚枢纽的累计投资额已达5.62亿欧元,再次强调了其对全球贸易的坚定承诺。
DHL位于中国香港的中亚枢纽(DHL供图)
“我们始终相信全球贸易的重要性和长期性。”DHL快递首席执行官蒋明燊表示:“目前,对DHL三大洲际枢纽的投资总额超过18亿欧元,这充分体现了我们通过物流助力客户扩展全球业务,推动客户业务增长的坚定承诺。”
中亚枢纽位于香港,是DHL快递全球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处理的货量占DHL快递全球货量的近20%。此次扩建使中亚枢纽的操作区总面积扩大50%,达到49500平方米,并引入了自动化分拣系统,将中亚枢纽的峰值快件处理能力提高近70%,达到每小时125000件。预计每年处理总货量将增加50%,达到106万吨,相当于2004年投运时的6倍。
中亚枢纽的地理位置优越,是香港国际机场唯一专用且专门建造的航空快递货运设施,可直接通往空侧和陆侧。这一扩建将助力强化DHL的全球和区域网络,从而在全球贸易复苏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香港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在中国与全球的贸易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桥梁角色。DHL快递近年来不断加大在香港、广州和深圳等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的投资,通过高效的物流服务,实现大湾区内以及大湾区与世界其他市场间的协同,带来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
DHL快递已在粤港澳大湾区先后落地多个重要基建项目。其中,DHL快递深圳口岸也在扩建中,预计将于2025年初投入运营。此外,DHL快递增开了自广州至辛辛那提的洲际货运航线,进一步缩短中国华南地区与美洲之间的转运时间。
蒋明燊表示:“我很看好中国及本地区的经济前景。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前景非常好。中国市场的特点是它的规模,它的灵活性,它适应和使用技术和创新的能力,它的扩展能力,尤其是中国的电子商务业务,是非常独特的。尽管人们有时会对经济持负面看法,但行业之间的表现是有差异的,当一个行业受挫时,总有其他行业能够表现出色。”
蒋明燊提到中国有一些实力强大的B2C电子商务商家正在与他们合作,创造创纪录的产量。在旺季期间,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的销售势头强劲。他通过观察每晚货运的公斤数,清楚地感受到中国对欧洲和美国的出口引擎正在加速运转。
蒋明燊强调,全球贸易不会轻易崩溃,因为巨大的货运量是他们行业运转的支撑,这体现了所谓的“曲棍球杆效应”。他表示,人们喜欢创造活动,如买卖、交易、修理和寄送样品等,而财富的增长和大流行后的形势则带来一定平静和放缓。
作为全球领先的物流服务提供商,DHL快递通过不断扩大和优化其全球网络,提高货物处理能力,加快转运时间和清关效率,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和可持续的国际物流服务。此次中亚枢纽的扩建是DHL持续投资于其全球网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全球贸易需求的重要举措。
在全球贸易趋势常态化的背景下,DHL快递将继续通过其高效的物流服务,推动全球贸易的复苏和发展。对于未来的展望,蒋明燊表示:“我们期待在中国市场有更大的发展,并持续为全球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完)
中新网福州12月1日电 (龙敏 杨飞云)继《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出台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
福建省工信厅副厅长许永西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修改,是福建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以来,《条例》对保护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福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原有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永西举例说,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等。
修改后,《条例》强化工作机制,铸就“护企之盾”。许永西指出,修改后的《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 【编辑:刘阳禾】